“银发打工族”的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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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版 家庭与法
·“银发打工族”的维权困境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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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家庭与法 2011.4.26 星期二

老年人再就业 容易吃“哑巴亏”
“银发打工族”的维权困境
□ 宏剑/文
    退休后,老人们颐养天年可谓理所当然。
    可是,偏偏有一部分老人乐于发挥余热,再找份工作,自愿成为一名“退休打工族”。不少企业也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退休后打工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遇到劳动纠纷时,劳动部门无法认定“工伤”,法院还有可能驳回诉讼请求……面对一系列的维权困境,法律界人士提醒,如果家有“退休打工族”,请一定要签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以便维权……
    退休女工遭遇维权困境
    张阿姨今年55岁,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
    2008年9月1日,张阿姨应聘到郑州市一家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这家公司是张阿姨的一家亲戚所开,当时,张阿姨和公司约定月工资为600元。谁料想,因为工资问题,竟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张阿姨说,上班的前两个月,也就是2008年9月和10月,公司按照约定,把工资都按期支付了。可后来,公司却不再提这事了。碍于情面,她也不好意思过问。
    2010年12月,张阿姨向公司提出了异议。但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只是让张阿姨过来“帮忙”两个月,况且,两个月工资已经支付,其余时间,她不在公司工作,她的时间也是自由支配,她的行为也与公司无关。张阿姨一听就急了,怎么能这样说话呢!她要求公司补齐全部工资,但遭到了拒绝。
    张阿姨很无奈,在经过一系列咨询后,她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工资2万余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可是,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张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
    郑州市劳动监察支队一位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说,张阿姨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因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张阿姨与单位签订的口头劳动合同无效,也无法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张阿姨不服仲裁部门的裁决,2011年初,她遂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应得工资两万余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庭审当中,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雇用了原告2个月,已将这2个月的报酬结清。而在法庭上,张阿姨拿不出足够的维权证据。
    2011年3月21日,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原告和被告之间应视为曾存在短暂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原告虽主张自2008年9月以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请求被告支付2008年10月31日之后的工资及相应的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故原告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退休打工族”的快乐与困惑
    老人们退休后的生活,应该是丰富多彩的。
    现实生活当中,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他们希望发挥余热,于是,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 “再就业”,自愿成为一名 “退休打工族”,或者叫 “银发打工族”。而不少企业也从节约人力成本的角度考虑,诸如不需缴纳社保、公积金等,热衷于聘用这一类的退休人员。
    家住郑州市金水区中方园小区的的王慧就很幸福,现年57岁的王慧说起自己退休后的打工生活,言语中充满了自信和快乐。退休前,王慧在一家媒体工作,现在被省内一家知名的出版社聘用,干的还是编辑工作。每天早上7点钟,王慧准时出门,和年轻的上班族一样挤公交车到单位上班,每天还是8小时工作制,和退休前一样。说起工作,王慧满脸的幸福,她说: “大学毕业后,我一直搞编辑工作,干一辈子了,突然扔下还真舍不得。再说现在家庭美满,没啥可操心的,再找份工作还能继续实现自己的价值!”现在,王慧每月不仅多了3000元的收入,生活非常充实。
    张天民老人今年61岁,家住郑州市华林都市家园,老人一直搞机械研究,退休后也没闲着,经熟人推荐,老人来到一家机械公司。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领导高兴地说: “太好了,我们单位就缺您这样有经验、有技术专长的人。”结果,张天民如愿当上了该公司的技术带头人,帮助公司解决了不少技术难题。对于退休后依然“驰骋”职场,张天民说:在家闷着很难受,能干就多干些日子,很多技术不用、不传就太可惜了,再说,这样除个人增加点收入,更重要的是自己能够发挥余热。
    工作中,有王慧和张天民这样的快乐老人,也有不快乐的老人,他们有着诸多困惑。
    陈师傅今年63岁,2010年5月到洛阳市一家修理厂工作,和老板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1200元。不料该厂效益不佳,工资月月拖欠,当初承诺的工资标准也从未兑现,半年后陈师傅离开修理厂,多次讨要工资无果。陈师傅想通过劳动部门要回拖欠工资和及经济补偿金,但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说,陈师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根本无法申请劳动仲裁。
    刘方老人今年65岁,退休后找到一家机械公司,可就在上个月,老人由于不小心,右手食指末节被机器切掉,老人正准备找有关部门,申请工伤待遇时,公司突然通知说,不用来上班了,没有任何说法和经济补偿。刘方对公司的这种做法很气愤,希望通过有效途径索要经济赔偿。但是,他当初进公司时只填写了一纸申请,没有签订合同,不知道如何维护权益。劳动部门称,像刘方这种情况,想要追讨经济补偿金非常困难,可以由劳动仲裁科开出不予受理的证明,然后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问题。
    再举一个令人心伤的案例。
    54岁的刘老太是扬州市人,退休后到一家酒店上班。刚上班一个月,刘老太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刘老太的家人认为,被撞身亡应属工伤,然而当事酒店拒绝工伤认定,社保局对工伤申请不予受理。于是,刘老太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社保局表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须申请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刘老太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刘老太与酒店方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2009年9月,法院经审认为,事故发生时,刘老太已年满50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刘老太一直以来都未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不受理刘老太工伤申请的决定。
    “退休打工族”要签劳务合同
    调查表明, “退休打工族”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位李姓法官说,从目前法院审结的一些劳务官司中看出,“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遭遇侵权的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不小的难度。
    法学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 “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哑巴亏”,比如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
    还有,在现实当中,老年人大多没有求职及应聘经验,对用人单位不太了解,且很少签订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也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更有不少老年人为了找份工作,盲目就业。因而,一旦发生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老年人工资、同工不同酬等现象,老年人很难维权。
    说起当前不少 “退休打工族”官司败诉的原因,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也就是说, 《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在我国, “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处于劳动就业年龄内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人员。其次,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些老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再次,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 《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最后,一些企业聘用老年人,不签订劳动合同,还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
    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律师认为,到劳动部门维权的 “退休打工族”大都法律意识薄弱。首先,有一部分人由于留在原单位工作,觉得顺理成章,可以按老规矩办事,不用签合同。其次,有的是单位没有主动提出,本人不好意思开口要求签合同。最后,有的 “退休打工族”认为有退休工资的保障,认为签不签合同不重要,大多与单位达成口头协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很多权利无法得到维护,也不可能进行仲裁处理。
    那么,老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
    李华阳律师说, 《劳动合同法》针对的劳动者,不包括退休后工作的人员,退休人员返聘或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 (或称劳务合同关系),不再受 《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退休打工族”如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或在工作中受伤,或发生不测,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雇员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伤残鉴定,要求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 《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比如向法院起诉维权,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凭据断案说理了。还有一点需说明,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退休打工族”被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因为经济补偿金是对拥有劳动资格的适龄劳动者失业时寻找再就业期间的生活提供保障,退休人员已享有退休金,辞退再就业退休人员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签署的劳务合同上明确规定无故辞退给予经济补偿,则会按照劳务合同处理。